民事案由理解与适用(民事案由有哪些)

吴老板雇佣司机小李到工地开车,又雇佣小王到工地施工。某日,老板安排司机小李开车带小王到城区购买器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李和同车小王均受伤,交警认定司机小李负全责。

小王找老板赔偿,老板认为是小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当由小李赔偿。小李也找老板赔偿,老板认为是小李自己的责任其不予赔偿。

此时,如何正确选择案由起诉大有讲究,如案由选择不当则赔偿的主体大不一样。

小李、小王均为吴老板提供劳务,小李属于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同时又属于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小王属于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故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42号通知中三—4的要求,人民法院应按当事人自主选择行驶的请求权,以及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小李应以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老板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李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王既可以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也可以提供劳务致人损害为案由提起诉讼,但赔偿主体区别很大。如小王以提供劳务致人损害为由起诉,可以要求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还可要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小王以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为案由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也就是应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老板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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