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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相关商标是否需要一并转让?其背后立法意旨是什么?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此,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商标法律强制规定需要一并转让,这样规定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三:

  1. 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譬如A将某商标转让给B后,又将同一类别近似商标授权给C使用,那么B和A、C之间就可能产生争议 。
  2. 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可不会关注商标转让的公告。
  3. 避免国知局的资源浪费。没有一并转让的规定,则B在受让A的商标后,很可能自行注册系列相关防御商标,或再次启动与A之间的转让事宜。这些都会造成国知局额外的审查工作。

另,对于不近似的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有条件的话也建议一并转让,以起到更好的防止混淆、淡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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