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对象构成犯罪,同时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这说明帮助行为经查证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以上对帮信犯罪的理解,掩饰、隐瞒犯罪与帮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一是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帮信罪上游犯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根据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犯罪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内容进行了细化,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活动,也包含上游犯罪中的被害人对财物的合法权益,帮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三是行为方式不同,掩饰、隐瞒犯罪对上游犯罪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而是在明知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帮信犯罪是因为互联网自身的特点,造成在无法查证共同犯罪主观故意,无法适用传统共同犯罪处理,但帮信犯罪本身行为已成为共同犯罪中密不可分的一个环节,是在共同犯罪行为评价体系内的犯罪。:对于行为人来到上家(未到案)身边(如宾馆房间、轿车上等)将银行卡交给上家,看着上家操作完后拿回银行卡和报酬离开这种行为;行为人来到上家身边将银行卡交给上家操作,同时还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上家使用,或在上家操作转账期间偶尔配合一下刷脸或提供手机验证码;行为人来到上家身边将银行卡交给上家操作,在上家转完大部分钱而仅剩部分被冻结时,帮上家将冻结的钱款转入支付宝、微信后再转出。主观上明知上家从事网络犯罪,客观上有出租、出售银行卡并帮助上家完成转账行为的,考虑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若行为人没有提供支付结算上的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则无法既遂,所以可以考虑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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