苕巷
2022年4月14日 晴转阴 青岛
01 复盘
有些法律规定,自己不知道,但是绝不代表法律规定不存在。而如果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我们代理律师对案件处理方式的选择。所以说,一入律门深似海,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我们每天都要及时掌握新知识。在新规定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我觉得不一定要细细地学习每条规定,但一定要简略而全面地知道新增了或者修改了哪些内容,至少有个印象,避免以后处理相关案件时毫无头绪或者作出错误判断。
今天需要处理的一个案件即涉及到民法典施行后担保解释的新增内容:业主购买预售商品房,按揭付款,业主并以所购商品房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后业主逾期还款,银行起诉业主及开发商,要求确认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并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了本案案款。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与业主解除合同?还是向业主追偿?
其实一开始我们选择的路径是解除合同。因为预售合同中赋予开发商在此种情况下的解除权。当然现实是,该业主负债较多,其所购商品房有众多抵押和查封、轮候查封,因此法院能否支持解除合同,实务中存在大大的疑问。这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考虑到解除合同可能并不能实现我们的目的,因此我们开始考虑通过追偿诉讼实现我们的目的。但是在一开始,我们仅仅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并不会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自然也无法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而在业主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即便追偿,也仅是作为普通债权人,就业主所购商品房拍卖价款参与分配而已。但是!!!不知老板的任督二脉忽然被什么打通了,今天老板忽然问我们,是不是之前有个案例,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允许保证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想着老板既然提出这个问题了,那就查查有没有案例呗。然后神奇的地方就发生了:先是在查找的有篇文章引用的案例中北京高院支持了这个观点,然后又找了几篇文章,发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看到这个规定,当时只有一个感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真正的豁然开朗的感觉。瞬间觉得我们还是有希望或者说很有希望填平我们承担保证责任后遭受的损失的。
据说老板是白天太专注于工作,思考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夜里梦中想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地位问题,并因此有今天一问。这说明,果然是日有所思,也有所梦啊,偷笑脸。
02 行业资讯
2022年5月1日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04 音乐
Skyfall by Adele Ad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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