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全国媒体报道的焦点和网民热议的话题。深圳通过修订《条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页面截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具体条文
7月6日,就如何保障患者生前预嘱的自我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问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佟长辉律师接受了深圳新闻网的采访。

佟长辉律师接受法律“玲”距离栏目的采访
佟长辉律师有过10年从医经历,现为盈科深圳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律协医药健康委副主任。他一直关注《条例》的修订以及“生前预嘱制度”的推出。佟长辉律师表示,这是一次立法突破、制度创新。《条例》中提出的“生前预嘱制度”有助于减少患者痛苦,节约紧张的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等。社会上达成共识的是,《条例》的创新体现在患者医疗自主权的突破上,也就是在生命终了的时候,患者是否可以有尊严地决定以何种方式离开世界?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近亲属有没有道德负担?实际上,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一直都存在,表现形式就是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的主导权和内容均在医疗机构,并没有涉及到难以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谁有权终止医疗这样具体的法律问题。
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条例》为了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诈等引导,确定了4种方式。第一个是公证的形式。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患者和近亲属完成整个生前预嘱的内容确认和签字仪式。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患者的意思真实。第二个形式是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完成生前预嘱的相关内容(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另两种形式是患者本人自己立的书面的生前预嘱(即自书预嘱),以及录音录像确定的生前预嘱。这两种形式也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书面形式的,立预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的,患者本人以及见证人都要出现在录音录像中,并且要自我介绍“我是谁谁谁,我进行怎样的见证,等等”,个人身份信息也要在镜头里展示出来。
生前预嘱在什么时间设立有效?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如何保管?
从设立时间看,在患者患有不治之症,或者临终之前清醒的时间,都可以设立生前预嘱。患者可在任何时候决定变更或者撤销本人之前以任何方式设立的生前预嘱。生前预嘱在执行前,可以由患者本人或者自己信任的近亲属保管。在需要执行生前预嘱——这个一定是由医院来执行——执行完之后,按照住院病历保管要求,至少要保管30年。
医院执行生前预嘱时,患者与近亲属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患者本人意识清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做决策的时候,以患者的真实意思为准。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的状况,患者的近亲属,比如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对于“生前预嘱是否按照患者本人意思执行下去”产生了争议,原则上还是按照患者的生前预嘱来执行。
但是,也有另一种可能。比如有十个近亲属达成了一致,要把患者的生前遗嘱停止执行,这种情况我们也要尊重患者近亲属的意见。也就是说,患者昏迷的情况下,近亲属是法定监护人是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并没有伤害到患者本人的话,我们认为,医疗机构也应该认真考虑这些诉求,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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