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张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生活常识,但鲜为人知的是,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嫌醉驾。4月22日,湖北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切勿以身试法,否则身陷牢狱,悔不当初。

承办检察官介绍,黄某与曹某某本是同学好友,去年7月21日,二人在宜昌高新区某餐馆相聚。酒足饭饱后,黄某想到自己还需到亲戚那里拿东西,但路途较远,便提出让曹某某开车送自己过去。

车主曹某某也饮了酒,不愿自己开车,便说:“我喝酒了,不能开车,要开你开,你认识路。”随后黄某驾车,曹某某坐上副驾驶,两人一同前往,行驶至某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两百多毫克每一百毫升,系醉酒驾驶。曹某某也因明知黄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借与他人,成为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今年1月21日,三峡坝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曹某某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曹某某提出疑问:“我喝了酒,但没开车,怎么也算酒驾?”对此,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根据《刑法》规定,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某明知黄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其驾驶,其认识到将车借给黄某必然导致黄某酒后驾车,又将车借给黄某配合黄某完成了酒后驾车的行为,其和黄某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承办检察官建议法院对两人判处拘役刑。4月14日,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黄某、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

承办检察官介绍,两人本是好友久别相聚,适量饮酒也情有可原。但黄某酒后驾车不仅影响安全还有可能伤及无辜,曹某某借车看似哥们义气,实则害人害己,“面对两人身陷牢狱的教训,一定要警钟长鸣,杜绝酒驾,安全行车。”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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