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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检察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受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去会见了王某,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案情经过:2020年王某与被害人签订别墅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分四次分期付款,其中,王某收取到被害人第一笔款项后积极的投入到装修中,由于期间被害人“违章建筑”的问题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纠纷,导致工程不能如期交付,因而产生被害人与王某对装修款发生歧义争吵,后被害人在业主群散布王某“资金链断裂”的言论导致其他五位业主报案,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业主的装修也都按分期付款的形式在装修之中,事情发生后,由于中断了王某的后续付款,导致装修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导致王某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存在二个:一是王某拿过去盖好公章的挂靠企业三和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二是王者未及时配合办案机关办案,导致网上通缉。

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列举了五种诈骗手段,其中第一款“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与本案相符,其他四款均不在本案之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王某拿过去已经盖好合同与客户签订合同不能等同于合同诈骗罪第一款内容。单位是真实的且没有冒用三和公司,是过去有效合同的一种延续,至于说山和公司已经转让他人,无论是转让后的公司是否更名,王是否知道公司已经转让他人,都不是刑法意义上诈骗行为,不是无中生有,而是事出有因。

在辩护人会见王某时,王某自称并不知道挂靠企业三和园林公司转已经让他人,辩护人认为即使王知道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调整范畴,而属于民事欺诈。比如我们去餐厅吃饭,餐厅可能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假的,我们就不能认定为餐厅老板犯罪,据其原因,刑法规定只有几类特殊行业有此要求,比如烟草,食盐等行业。本案中王某经营的装修公司,并非特定行业,因此不能单以提供虚假合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

合同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别法,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根据诈骗罪普遍认同的一般理论和公式,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因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其中,上面讲到,王某拿过去的合同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非是刑法意义的诈骗,而是民事欺诈。但不可否人,被害人也可能是给予对山和公司的信任而交付财物,那么,合同是否会使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我们去售楼处买房,销售员告诉我们房前有学校,因孩子要上学,因此我听了销售的买了这个小区的房子,结果发现房前根本就没学校,但只要房子是真的,我们就不能认定开发商或销售员构成诈骗罪。理由很简单,我买到了真房子,我的财产没有受到损失。

实际上,根据经验法则,被害人交付财物是给予对王某多年的别墅装修经验,对王某工程队的信任而交付的财物,从这个角度讲,也可以说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换句话说,即使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也并不必然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只有财产受到损失的产生错误认识交付的财物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财产受到损失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是指被害人财产的损失对应的行为人拥有被害人财产的损失,本案中被害人的支出王某已经投入到购买装修材料,支付员工工资且部分或全部兑现了工程进度,无论对王某工程质量满不满意,还是由于客观原因停止装修的进度,都是属于市场行为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不能把市场风险中带来的财产损失与刑法意义的财产损失相混淆。

因此,本案中的“虚假合同”与财产受到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不同于《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第一款其中第一款“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的内容,为了更准确说明这个问题,我进一步结合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阐述。

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人的主观心态,须要通过客观外在的表现去判断,实务中,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虚构事实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又不限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还要结合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去综合看问题。

本案中,不存在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问题。王和被害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害人交付装修首期款,王按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由于业主“违建”与物业产生纠纷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而非王没有进行,事实上,包括后面在第一个被害人鼓动下的其他被害人的房屋都按合同约定装修进度进行,而导致无法进行下去也是因为后续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当然,是非对错本身不是刑法评价的范围而民事调整的范畴,但由此可以说明王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实务中,这类事件十分普遍,笔者随手查阅相关案例比如广东高院(2015)刑二终282号裁定书,惠州中院(2015)恵中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2014)高刑终第534号等等无罪判决案例都说明了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不能刑事犯罪处理。

辩护人:丁广洲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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