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文)

追偿权纠纷,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按照《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追偿权纠纷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不过,这样的解释虽然简单明了,但无法周延追偿权纠纷的全部背景情况。实务中,引发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多样,最常见的是履行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向债务人、其他保证人的追偿。除此以外,还有履行无因管理等行为而向受益人进行的追偿;共同责任中一债务人履行完毕后,要求其他共同责任人分担而进行的追偿等等。这里提到的债务加入也是会引起追偿权纠纷的一种法律关系,且其中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颇值一书。

<债务加入>

民法典以后,债务加入这一概念正式被法律条文明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这一概念其实不是民法典的全新创造,民法典之前,债务加入在实务中已经普遍使用了。当时尚无法律明文,则通说观点认为,应从尊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角度,比照适用“担保”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最高法编著的《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以及《九民纪要》等,都花费了一定笔墨对“债务加入”问题进行了阐述。

<债务加入后责任分担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债务加入后,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如这一问题也按照“债务加入比照担保”的原则判断,那新债务人自然对原债务人享有完全的追偿权。但是,债务加入的背景情况往往要比保证担保更加复杂,形成原因也更多样,且从法律规定上看,债务加入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民法典五百一十九条(吸收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般而言,比照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法律性质相似以及欠缺明确法律规定。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查漏补缺,无论是理论和实务,对于债务加入的审视,也开始渐渐跳出“担保”的圈子,更倾向于从法律事实和法条规定本身加以判断。

明确的是,典型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的是连带责任。依据前述的民法典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这当然与担保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有着极大不同。基于担保而提供的代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实际债务人全额追偿,但基于债务加入而发生代偿,则会涉及到责任比例的问题,在难以确定时,会以平均分配作为原则。即债务加入人即使全额代偿,也未必能全额追偿。这是债务加入与担保的一大区别,也是实务中不得不注意的一大法律风险点。

<从连带责任角度审视债务加入人的追偿问题>

为便于讨论,我们假想一个场景,C加入到A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愿意与B作为共同偿债人,向A承担还款义务。债权到期后,因B无力履行,最终仍是由C承担了全部还款责任。C依法有权向B进行追偿,但可以追偿的比例是多少呢?在很多时候,C会存在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其以“案外人”的身份加入到债权债务中而且最终承担了损失,完全是被B所连累,全额追偿理所应当。但是,如前所述,现行法律对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有所区分。很多时候,如果BC之间未对代偿后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约定,法院亦可能会以“双方约定不明,视为份额相同”为理由判决C仅能追偿50%部分的款项。尽管很多时候,C对B的还款能力本就不抱有期待,但全额代偿后,又遭受50%的纸面损失,也是一个意外的坏消息。遑论B如果实际上是具有履行能力的,这一结果就更是让人无法接受了。

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种棘手的情况。委托人基于债务加入行为支付了近千万的代偿款,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未与实际债务人对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作出约定。该案一审法院不认可债务加入参照保证担保适用的观点,并以约定不明为由,认为委托人与债务人需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支持追偿的部分仅有诉请的一半。那么,约定不明,就只能视为份额相同么?

笔者认为,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中“份额难以确定”的理解,并不能简单局限于是否约定明确这一狭隘视角里。连带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一种特定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到“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同时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是否有明确约定,是判断连带责任份额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基于整体解释,即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应首先判断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合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发生债务加入的原因,或是因为债务加入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同样的利益目的,或是单纯为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同的形成原因和背景,会影响连带责任的分担,不能简单粗暴地作“平均承担”处理。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主要从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等方面确定责任份额;合同产生的连带债务应首先尊重意思自治,在无约定时,可从原债务承担主体,债务形成原因、债务加入目的等方面审查判断责任划分的基础和相应份额,再不能确定时,才能视为平均承担。二审法院亦倾向认为本案委托人无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最终改判支持了全部的诉讼请求。

<结语>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过程曲折且争议焦点突出。案件涉及的关于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连带责任的适用等问题,看似简单,确多是民法世界基石性的概念,与我们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从起诉到上诉的过程中,对债务加入相关问题的理解也愈趋深入。如今,案结事了,稍得空闲,简单就相关专业观点梳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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