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设备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常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制度,有利于承包人提高质量意识、提升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但实践中不乏发包人设立各式各样的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比例过高,加重承包人的负担, 反而不利于承包人开展施工任务,甚至可能为了降低成本,人为地降低工程质量,反而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最初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

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1)概念: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一部分应付工程款,以保证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

(2)本质: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据此可知,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也是一种保证方式,用以担保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若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直接扣除保证金。

(3)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比例

(1)期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分为两种情况:①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组织了竣工验收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②发包人未按约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起后满二年。

司法判例:(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虽A公司(发包人)主张,因B公司(承包人)未提交竣工材料造成A公司工程无法竣工。但是,本案工程迟延,未能在B公司退场时竣工,是因A公司长期迟延支付工程款所致。并且,双方《书香门第工程退场协议》签订后,B公司撤场,发包人A公司作为竣工验收的义务方,未能提交其已书面通知B公司,B公司拒绝提供竣工材料,导致不能竣工的证据材料,其关于因B公司原因造成不能竣工验收的主张不能成立。自2015年7月《书香门第工程退场协议》签订、B公司退场至本院审理期间已超过两年,因此,A公司关于尚欠工程款中应扣除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高于3%的保证金。

司法判例:(2021)京0114民初14669号

根据双方合同第三部分第17.4.3条的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公司主张降低质保金至3%并向其支付剩余部分质保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缺陷责任期

(1)起算点: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2)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责任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若承包人未尽维修义务,发包人可直接扣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费用超出保证金总额的,可按约定另行追偿。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扣除保证金。

(4)与保修期的区别:保修期有法定最低限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即负保修义务,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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