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房地产编(184)
夫妻一方出售婚前房产而购买的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01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则新购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02
如果新购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房购房款来源于前套房房款以及夫妻存款等混合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参考案例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要求不断提升,房产置换在家庭生活中普及越来越广。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二套房的权属可能产生争议,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在婚后出售重新购置一套新房,此时,购买新房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房款来源于前套房屋的出售款,那么新购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本期光靓研究将就此展开说明。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后所购房产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文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则新购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婚后将婚前房屋出售重新购置新房,这只是属于财产形式上的转化,实质上新购房产还是属于出售房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补充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新购房产生的增值、租金等收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新购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房购房款来源于前套房房款以及夫妻存款等混合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在二人或者另一方名下,视为夫妻双方约定新购房归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且通过产权登记发生了物权效力。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三、参考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971号夏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本院认为:一、原告名下的财产:1.关于原告名下的股票账户余额1,717,359.33元。由于庭审中已查明原告股票账户中100万元的钱款均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原告单位为原告购买的商业保险后原告获得的赔付保险金及原告单位的捐款,并非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投资所得,故其中的100万元应仍作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处理,余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原告婚后购买的杨浦区阜新路XXX弄XXX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同样来源于原告婚前房屋的出售款,并非系用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被告对该房屋也未进行过修缮、管理等,故该房屋及租金收益同样按原告的个人财产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新购房登记在出售婚前房产一方名下,并且新购房产的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房产出售款,则婚后新购的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新购房产不动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或者另一方名下或者新购房的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婚后购房如涉及到上述情形,资金来源和登记情况要谨慎把握,此类争议多发生在离婚、继承纠纷之中,值得引起相关方注意和重视。

作者:李响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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